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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主要内容

发布者:统战部发布时间:2016-08-05浏览次数:3917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把实现台湾与大陆的统一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并根据国内形势的变化,顺应民心,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对台方针政策,在五十年中,经历了“解放台湾”与“和平统一”两个时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决定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且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其要点有:(1)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2)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3)提出首先通过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4)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提出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九条”),其中提出:国家实行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制、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那个制度。不只是台湾问题,还有香港问题,大体上也是这几条”。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杨力宇教授时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1984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一个代表团时,又进一步阐述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概念。他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这次谈话,标志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完整构想和它作为统一祖国的总方针的形成,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一致赞同,并被确定为统一祖国的一项国策。  

这个构想包含了四个基本点: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这个大胆而求实的伟大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的,开始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来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的主权回归问题。它既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整个国家的主体地位,又充分尊重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照顾了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它的实施必将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